而在第四点的复查意见中,市局也明确透露道:无论原经营拳属谁,到期后根据情况将其许可给个人或公司均符合规定。
也即是说,市局其实知道真正的实际出资人到底是谁,但许可给谁,都符合相关规定。
那么这便让笔者极为疑惑的是,既然都符合规定,为何不能继续许可给出租车实际出资人个人?
谁出资,谁受益,是不变的真理。实际出资人真正出资,却没有得到半分好处,明明个人也能继续延续经营拳,为何不予延续?
车辆是出租人买,经营拳有偿使用费也是出租人出,为何一直到如今也不进行拨乱反正?
吉安市出租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复查意见书,于是便奔赴向省交通厅,准备继续申请复核,没想到,却被拦下了,随后,市秘书长及相关带领们紧急赶来,承诺十天之内,一定给出大家一个答复!
重量级带领答复,出租人选择了听从,纷纷驱车返回,恢复经营。这么多个月都过去了,再等他十天又何妨?
笔者在此,也只能希望,吉安市.(委)市正*府重视全体出租车人的诉求,彻底厘清出租汽车的历史遗留问题,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