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是一定要把木棍插进女犯下身。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市)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
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饮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又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充分体现了男拳社会、夫拳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残。
所谓“繁式”,估计可能是“科学技术”发达、木制机械制作技术精良以后对传统“手抬”木驴的技术改进:繁式木驴,肚子里是空的,四条“驴腿”,各安木轮,女犯游街的时候,不是被抬着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着走。关键的一笔,是木轮连着一条“制动杆”,制动杆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又连着象征驴器人的木棍儿。所以,木驴往前推,木棍就能上下伸缩。往往女犯还没有押到刑场,由于木棍儿捣烂了内脏,早已经半死不活,气息奄奄了。
NO2.古代惩罚女囚的十大酷刑之二——笞杖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裹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干饮则更是家常便饭。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到执行刑奖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去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做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脚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纲。有时县(市)人还未降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寡,随即拉到门后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侮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常规: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后,先在衙后摘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脚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市)人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后示寡一天,无赖子弟又去终夜围瞅,抚摸挑逗,嘻笑取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