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学专家对受害者李国强进行面诊
在检诊活动的早期,活动费用均由日本律师团自筹,所有检查及问诊活动也全部由日方医生独立进行,后来他们争取到了日本NPO法人“日中未来和平基金”的支持;2012年,日本律师在中国的义举逐渐广为人知,哈尔滨的医学界相关人员开始参与身体检查与义诊;2015年,该活动得到了中国人*拳发展基金会的资金援助,自2015年以来,该项活动已实际演变成一项中日联合开展的面对受害者的国际检诊活动,活动的资金费用由中日两方各自承担50%。
至于人方层面,从1996至2006年,南典男亲率遗留化武受害者几度赴日诉讼,要求日本谢罪与合理赔偿,无一例获得终审胜诉,受害者至今未获来自日本正*府的任何资助赔偿。
其实1990年中方就已经正式照会日方,通报中国境内的日遗化武器情况。《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97年4月29日起生效。随后中日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根据《公约》和《备忘录》的要求,日方主要承担四项义务:技术保障义务,如提供销毁技术;物质保障义务,如提供器材、帮助建造销毁设施等;人员保障义务,如派遣相关技术专家指导销毁;信息保障义务,如提供日遗化武的地点、数量、种类等信息。
1999年4月内阁府设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专门负责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担当室下设爆炸风险对策、化学毒剂分析、作业环境安全对策、环境对策遥控操作、挖掘回收和处理技术6个专题小组,对销毁毒弹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虽然有条约约束,不过实际操作依然有很大难度。
比如,《公约》虽指明“遗弃国应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但日遗化武处理经费明显受制于日本预算。因为美国从1996年开始销毁化学武器,到2000年仅销毁了总量的27%,却耗资已达149亿美元。若按照美国模式,日本仅销毁遗弃在哈尔巴岭地区的化武前期投入至少也要5000亿日元。受美国销毁化武投入较大的影响日本正*府不愿投入大量资金。
此外,《公约》规定日本至迟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内向技术秘书处提交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所有可以获得的有关资料,包括遗留化学武器的地点、类型、数量以及关于遗留情况的其他必要资料。但日本正*府却销毁资料掩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