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欲望占据上风,就是堕入深渊之时;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干案二审作出刑事裁决。
原审认定罪犯吴昕家(化名),男,1983年生人,土家族,大学文化。
事发时系某投资公司员工。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20年9月中旬。
杨某(另案处理)联系家,表示能够介绍处女给他发生关系。
根据两人聊天记录显示。
吴昕家曾表示:“找到你说的那个小了么”
可见其思想龌龊。
随后两人约定以2500元的价格,成交一次性关系。
2020年9月17日。
杨某与阿红(另案处理)、滕某(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一同带着受害者张某(女,07年出生)前往湖南省怀化市某城区。
之后由杨某带领张某来到该城区某酒店与吴昕家见面。
吴昕家添加了张某好友,并询问其年龄。
而张某答道自己16岁。
在杨某离开后,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吴昕家事后支付嫖资2500元以及路费500元,共3000元给杨某。
并还表示张某并非处女。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吴昕家干饮不满十四周岁幼苗。
已经构成。
受害者系幼苗,应当从重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后吴昕家进行上诉。
法院认为。
吴昕家案发时作为一名三十多岁的正常成年男子。
应该有着相应的判断力和注意力。
对于前去的卖Y女,应当有着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而所谓的聊天记录询问。
并非是所谓的询问义务。
因为吴昕家在发生关系的时候。
只是简单地询问了年龄情况。
之后还当面添加联系方式,再度询问年龄。
反复求证,说明在客观上有一定的怀疑和意识。
但主观上仍然是想要冒着风险和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综合之下,认为所谓的询问只是刻意规避刑事追究风险。
应当认定“明知幼苗”情节。
而吴昕家在到案后。
第一次讯问,对于事实进行了否认。
第二次供述,承认了发生关系,不过否认自己明知对方系幼苗的事实。
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所以并不构成自首情节。
最终二审维系原判,驳回上诉。
通过对于吴昕家的下场认知,大家应该更为谨慎。
管控好自己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