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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求刺激有意与小处女发生关系, 一审被以强干罪判刑四年

“当欲望占据上风,就是堕入深渊之时;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干案二审作出刑事裁决。

原审认定罪犯吴昕家(化名),男,1983年生人,土家族,大学文化。

事发时系某投资公司员工。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20年9月中旬。

杨某(另案处理)联系家,表示能够介绍处女给他发生关系。

根据两人聊天记录显示。

吴昕家曾表示:“找到你说的那个小了么”

可见其思想龌龊。

随后两人约定以2500元的价格,成交一次性关系。

2020年9月17日。

杨某与阿红(另案处理)、滕某(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一同带着受害者张某(女,07年出生)前往湖南省怀化市某城区。

之后由杨某带领张某来到该城区某酒店与吴昕家见面。

吴昕家添加了张某好友,并询问其年龄。

而张某答道自己16岁。

在杨某离开后,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吴昕家事后支付嫖资2500元以及路费500元,共3000元给杨某。

并还表示张某并非处女。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吴昕家干饮不满十四周岁幼苗。

已经构成。

受害者系幼苗,应当从重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后吴昕家进行上诉。

法院认为。

吴昕家案发时作为一名三十多岁的正常成年男子。

应该有着相应的判断力和注意力。

对于前去的卖Y女,应当有着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而所谓的聊天记录询问。

并非是所谓的询问义务。

因为吴昕家在发生关系的时候。

只是简单地询问了年龄情况。

之后还当面添加联系方式,再度询问年龄。

反复求证,说明在客观上有一定的怀疑和意识。

但主观上仍然是想要冒着风险和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综合之下,认为所谓的询问只是刻意规避刑事追究风险。

应当认定“明知幼苗”情节。

而吴昕家在到案后。

第一次讯问,对于事实进行了否认。

第二次供述,承认了发生关系,不过否认自己明知对方系幼苗的事实。

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所以并不构成自首情节。

最终二审维系原判,驳回上诉。

通过对于吴昕家的下场认知,大家应该更为谨慎。

管控好自己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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