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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井陉县(市)人民法院秀林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女婿借丈母娘巨款竟然不认账,丈母娘将女婿告上法庭,最终如数要回了女婿借用的13万元欠款。

 
  丈母娘李某诉称,在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女婿高某在外承包工程和开办汽车美容馆连续向其借款多次,2014年10月10日经双方对账,高某仍欠李某13万元,有借条为证,并注明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某多次向高某索要,高某拒不偿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偿还其借款13万元。
  
  女婿高某辩称,其从未向丈母娘李某借款,原有的借款是妻子所借,但总额没有13万元,也未打条,借款用于与妻子开办的汽车美容店周转,该店的账目、收支及现金全由妻子管存,自己从不过问。2013年年底,妻子称已还清欠款。2014年10月10日晚,丈母娘多次打电话叫其到家中,其在醉酒、被逼迫的情况下打了13万元的欠条。丈母娘诉其借款一案,并出具的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妻子已归还借款,故要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丈母娘的诉讼请求。
  
  高某为证明已将借丈母娘的款还清,还提交了妻子的笔记,笔记记载“2012年欠妈妈12.8万,2013年9月25号还妈妈6万,余7万”,上述记载内容已勾画。其辩称妻子记载内容被勾画,说明欠款已还清。妻子出庭证实,笔记中的记载是由其所写,勾画的部分,记到另一个本上了,勾画并不代表已经还钱。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应当返还。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该认可其妻子为开办汽车美容店周转向丈母娘借款及出示的妻子笔记,说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该提交的妻子勾画的笔记不足以证明借款已还清。2014年10月10日亲笔给丈母娘打的欠条,无证据证明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故法院认定高某向李某借款13万元的事实存在。李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令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4070元,由高某负担。(李忠勇 王雅楠)
因为自古以来,在大部分家庭中,女人是做家务的主力。一个家庭中,存在两个应该做家务的女人,就像是拔河一样,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存在这样的利益冲突,怎么会没有纠纷?

  而女婿和丈母娘就不会有这样的冲突,因为丈母娘多干一点家务,自己的女儿就少累一点,母亲为了自己的孩子,自然任劳任怨。

  如果夫妻二人世界,媳妇不想做事了,撒娇一下让自己老公帮忙做家务,是生活情趣;如果婆媳一起生活,媳妇再把家务推给老公,婆婆就开始护犊了。婆婆在家,自然护着自己儿子,有些不懂事的老公,在自己妈面前立刻退化成巨婴,那这个家庭就没有老公了,只有婆婆,儿子,和一个没有老公疼爱的女人,这样的家庭,怎么会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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