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大家对于新出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得不去学习,去解读下,这个本来作为普通百姓都不大会关注的法案,不大会去研究的东东,而不得不去发表一些言论,去广为流传的引起大家的探讨,更有可能会在将来的某一天,切切实实的会影响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条例,而展开必要的讨论和思索。
主要的原因是这次的修改草案中有这么3条引起了广泛的问号与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的两条 :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末尾的一句
以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我们先看看第五十九条的这句加句,如果说围堵,拦截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侮辱,漫骂,威胁这些都是主观感受的方式来界定是否存在,是否违法的词语,是无法在需要完全公平的法律面前立足的,也许需要对这些词语有进一步的认定,至少设置一个所谓的下限情景,这样才能让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更关键的是裁判机构能够有个明确的准绳来公平的裁定判别。
而至于三十四条的2个条款,网上有很多的关于他们的疑问,并列举出了好多现实存在的事例来提出是否违反了这2条的规定,大家有兴趣的可以搜搜看看,笔者这里就不多说,而关键的一点是对于这2条款中的2个词语的界定,这成为了是否合适,是否适用,是否该执行的关键点。
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就是这2个关键点,我们试着来解读下这2个词语,从而能更好的分辨,分析出关于这次修订案的条例的合理合法性。
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中华各族人民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中华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是各民族生活方式、理想信仰、价值观念的文化浓缩,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支撑和动力,是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民族灵魂。
百度百科中有很长的一篇关于这个词语的解释,说实话,光看懂他们也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更何况是去理解,去执行,去在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的,敬小慎微的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以防在不经意之间,又或者喝多了,更甚至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的去扩大,去解读,从而一不小心也许就会违反了这样的条例。
中华民族感情:这个词语,还真没有找到相应的解释,笔者尝试着搜索下最接近的关于这个词语的解释,中华是定语,可以放一边再看,那么民族感情呢,可以搜索到这样的一个关于民族情感的解释
民族情感,是指对与本民族有关的客观事物持一定态度而产生的内心体验。具体表现为对本民族的热爱,对本民族利益、语言、居住地域、历史习俗等的亲近、喜爱和维护,对本民族的敌人和出卖民族利益的败类的憎恶、鄙视。
民族感情,一个民族的成员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语言、风俗、利益等方面所产生的感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并将长期存在。民族感情应该受到尊重。
很显然,关于中华民族感情还没有很好的定义,更不用说把她拿到法律上来进行执行,进行判断,试问又如何判断呢,如何执行呢?更不用说感情这种东西,还是比较玄乎的,外在的表现就一定是内在的感情了么,真的还是有很多需要商榷,需要完善的地方,至少不能拿感情来说事,不然有可能真的会伤了很多感情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律的16字方针,可见这个法是多么的重要,而在维护这16字方针的前提,是我们的法的正确性与普适性,不仅要有法,还要有正确的法,不然真的是南辕北辙,法将不法了。而作为这最关键的法,笔者认为,她必须是要定量的,如果无法定量,那么请给出最低限度的参考标准,这样才能让无论是执行机关,还是判定机关,更主要的是所有的当事人,其实也就是所有的中国人都能有法可依。
也许关于上述3条,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无论是在措辞方面,还是在司法定义上面,都需要明确的指定其范围,其事例,其触犯的最低下限,这样才能更好的去执法,也能让所有人都能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中更好地自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