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致郑乐芬于死地的投机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决死刑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过去的两年里,有另外两位浙江籍女性――丽水的杜丽敏和台州的王菊凤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诉求放在了地方人员贪腐和资产处置的不正当性上,有传言,东阳当地正*府人员私自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而吴英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一些人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事实,以致于十多位人员集体向上级写信陈请,希望严惩吴英。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些人是杀死吴英的“凶手”。
然而,在我看来,事实要深刻得多。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正*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檔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正*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檔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
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正*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泡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正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人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