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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老大死刑现场图片曝光 场面令人发指

  依据王紫绮的供述,王立军调往重庆之后,陈涛曾给王紫绮示警,表示,上面查得很凶,关于亮点的举报很多,让其收敛一点。对此,陈涛当庭表示:“没有的事”。

  审判判决

  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带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饮罪、组.织卖饮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饮罪、组.织卖饮罪、非法拘禁罪、强干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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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王紫绮、陶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赵祥和、邱冬2人撤回上诉。2010年11月16、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饮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饮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饮、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饮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为组.织、带领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陶铭古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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