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认真地调查取证,决定不对迟志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致函长影厂内部处理。然而,随着文章《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上的罪犯》的发表,迟志强一事在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南京市公安局对于该文章两名记者的失实报道提出了抗议,但碍于举国上下已被文章激起的民愤,南京市公安局不得不重新给迟志强定性。1984年5月24日,南京中院以流氓罪判处迟志强有期徒刑四年。
判刑以后,迟志强从看守所被转到了劳改农场,正式开始了接受劳动改造的生活。在南京高淳县(市)花山煤矿,迟志强一度心灰意冷。在劳改队干部的鼓励和开导下,在家人朋友和观众来信的鼓励下,迟志强的希望之火又慢慢重新点燃起来。
1986年4月17日,迟志强由于狱中表现出色,被减刑一年半提前释放。劳改大队给迟志强的鉴定是:迟志强属于在运动当中处理过重,建议重新回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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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迟志强又回到了长春电影制片厂。
一天,长影厂的宫喜斌找到迟志强,邀请他一起去看一部国外的新片子。走进放映室刚坐下,另一位同事领着一个陌生的姑娘坐在了他的旁边:“小迟,她叫池代英,杭州一家企业的财务科长,来长春出差。”迟志强礼貌地和那个叫池代英的姑娘点了点头,然后就专心地看起了电影。“哎呀!你们还是一家子呢!都姓迟(池)呀!”片子放完散场时,宫喜斌开玩笑似的指着他们说。
迟志强傻傻地对着池代英笑了笑,然后就独自回到了宿舍里。
一周后,来长春出差的池代英回了老家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