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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9日上午,婷婷在做下腰训练时,摔倒在地上,致双下肢麻木,她休息约半小时后,出现不能行走的情况。

  接到舞蹈教师李老师通知后,婷婷父母将女儿送到屯昌县(市)人民医院,后又转到省人民医院、省农垦总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在广东治疗时,婷婷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截瘫,从此要与轮椅为伴。在广东治疗1个来月后,婷婷仍未好转,出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等。

  在婷婷治疗期间,舞蹈班的两名老师支付了6.5万元医疗费。经鉴定,婷婷为二级伤残。

  法院判决

  机构与老师被判赔65万余元

  2015年,婷婷将屯昌青少年活动中心及两名舞蹈老师起诉到了法院,请求3名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4万余元。

  案件的审理历经2年多。婷婷诉请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及婷婷在屯昌县(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上课时受伤致残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担问题成为该案的争执焦点。

  屯昌法院审理认为,活动中心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内容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现其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0%)。婷婷在做下腰动作训练时,两名指导老师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注意措施,致使婷婷摔伤致残。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两名舞蹈老师有直接的联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并在70%的赔偿范围内各自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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