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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情况

  本年6月下旬,王某独自入住汤阴县(市)城某宾馆。当晚9时许,宾馆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在房间割腕自杀,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经勘察,排除了他杀嫌疑。

  王某的家属要求宾馆给予30万元赔偿,遭到拒绝,遂召集亲朋好友将装有王某遗体的恒温棺放在宾馆通道内。宾馆多次与王某的家属协商无果,以妨碍营业为由报警。

  接警后,因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将情况通报至城关镇檔(委)、镇正*府。相关负责同志指派汤阴县(市)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冯国军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宾馆对王某之死是否应予赔偿。王某的家属说:“人是在宾馆死的,宾馆必须对此负责,最少赔30万元。”宾馆负责人则说,王某虽然是他们的客户,但客户只要不从事非法活动,在房间干什么他们是无拳干涉的。王某入住时并未发现异常,况且宾馆值班人员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他们完全尽了职责。对于王某的死亡,宾馆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赔偿。而王某的死亡和其家属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宾馆的正常营业,对宾馆的损失,王某的家属应负主要责任。

  冯国军首先从法律层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拳责任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他杀嫌疑。对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冯国军进一步向王某的家属分析,王某所住的房间就在宾馆值班室旁边,他在自杀过程中是完全有机会向宾馆值班人员求救的,但王某并没有这么做,可见他是主动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是王某个人的故意行为,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的自杀行为,宾馆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随即,冯国军又对王某的家属进一步强调:“对于王某的死,我们都非常遗憾和同情,但决不能以此为由采取抬棺堵路等违法行为要挟他人、索要钱财。如果不听劝阻,继续聚众阻挠宾馆正常营业,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们能及时停止这种错误行为,我可以去做宾馆的工作,给予你们一定补偿。”听完冯国军法、理、情相融的现场说法后,王某的家属同意作出让步。就这样,冯国军就补偿数额与王某的家属开始了艰难的拉锯式谈判。王某的家属从最初要求的30万元一步步降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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