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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正*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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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在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通知》规定,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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