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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都算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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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陆某和被告胡某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最大的13岁、最小的4岁。

  多年来夫妻二人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陆某于2015年11月及2017年9月两次起诉与胡某离婚,法院都未予准许。

  2018年7月夫妻二人又因小事恶语相向,陆某再次到法院诉离。

  被告胡某辩称,起初夫妻二人感情尚可,随着四个女儿的相继出生,有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原告陆某将未生育儿子归怨于被告,夫妻才会经常口角不断。

  原告虽然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双方并无感情背叛等原则问题,且婚后14年的生活不断磨合,都承担着为人父母的责任。胡某希望并愿意做出努力使双方感情和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四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原、被告更应为四个未成年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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