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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乘坐湘AY5868大巴客车从长沙回张家界市,当车辆行驶至张家界市西溪坪老院子路段时,因下车地点问题胡某与大巴客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大巴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大巴车偏离了正常行驶路线。

  案发时,车上载有乘客数十人,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胡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已经造成了高度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梳理发现,近日接连有多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宣判。

  比如2019年4月,隆回县(市)法院曾通报了一起案例,2018年11月25日,庞某青在隆回县(市)与他人乘坐5路公交车去往桃洪镇时,庞某青要求中途下车,被公交车司机以没有公交站台为由拒绝后,庞某青抢抓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实际载客20余人的车辆瞬间失去控制,斜冲出路面,公交车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才刹住汽车。车辆开回路面后,庞某青欲再次抢夺方向盘,被他人制止。最终,庞某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庞某青有期徒刑2年。

  此外,5月8日,在哈尔滨市,乘客吕某因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获刑6年;5月9日,海口市,女乘客陈某因掌掴公交车司机,获刑4年 ……

  案件宣判后,不少网友有疑问,这些人的行为看上去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为什么会这么判?

  " 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是对生命拳的尊重。" 雨花区检察院员额检察人文伟介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乘客以及车辆行驶的周围群众和财产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行驶过程中,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尤其是如果具有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 人以上或者时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等情形之一,还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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