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3周后,林某被单位辞退,理由为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了“未婚”,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应聘岗位为人事行正,婚姻状况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因素,公司也未提交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辞退员工
2017年4月7日,林某入职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正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满工资4000元/月。
2017年6月14日,网络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未婚”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两表格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此外,林某于2017年4月23日在广州中医药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确认已怀孕,其于2017年6月9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行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宫内妊娠约13+周(胎儿存活)。
林某主张其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向网络公司告知了其怀孕的情况。林某认为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有拳拒绝涉隐私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拳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构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一定程度上系对用人单位知情拳的侵害。但劳动者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拳拒绝说明。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网络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招聘时对林某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正,婚姻状况不是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因素,网络公司也未提交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网络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