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乘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乘人受伤,那么,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搭乘人陈某请求被告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日,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好意载乘原告陈某前往临湘市坦渡镇,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被告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被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导致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陈某因两被告均未对其进行赔偿,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无法明确此次事故发生是其中一方的过错造成,且在事故当事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进行认定。被告余某、林某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应当知道非营运车辆的货箱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乘坐在货箱内出行,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且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原告系好意搭乘,应适当减轻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临湘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好意搭乘是司机出于善意、无偿地让他人乘坐车辆,好意同乘的风险不应由司机一方全担,搭乘人在无偿乘坐他人车辆的时候应具有风险意识,不应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脱到司机身上,不能让“好人没好报”。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