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贸(以下简称长):于老师,您好!
于红伟(以下简称于):您好!
长:您与方宏进老师的离婚案一审已经宣判了,您如何看待这个判决结果?
于:我与方宏进从相识至今已经整整20年了,走到今天这一步,最终是这样的结局,是我不愿意看到的。在他刚刚离家出走那会儿,我总想毕竟夫妻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孩子都长大了,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还幻想着他有朝一日能够回心转意,重新回到这个家。可方宏进一走就是四年多,杳无音信,不但扔下我们母女俩不管不问,而且自己还在外面伪造我的笔迹签合同,给我们母女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多麻烦,他的所作所为已经伤透了我的心,因而法院判我们离婚,我是接受的。
在这四年多,方贞一直和我生活在一起。方宏进对孩子既未尽到抚养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作为父亲应担当的责任,所以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拳判给我,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债务的问题,方宏进当初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着拿了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两个公司,同时模仿我的笔迹伪造了(委)托书来运营公司,他对外签订的合同也有一些是伪造我的笔迹来签的,我做过笔迹鉴定,并在工商局留有登记备案。对于他的运营公司情况我不知情也我从未参与过,比如华龙案件,当时也把我在网上通缉了,在警方的核实确认下,认为我与本案无关,才把我从网上通缉撤了。所有的一切文件合同都是他伪造我的笔迹签的,所以在债务归属于问题都是方宏进的个人行为,他自己的债务由他自己来承担也是公平公正的。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财产暂不分割及认定方宏进有过错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性处理,这些方面我还是存有异议的。
方宏进和女儿方贞合照
长:在判决中对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为什么?
于: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我提出质疑的一个原因。夫妻共同财产中主要是指我们在北京的房产,是我和方宏进在婚姻维系期间共同购买的,法院已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认定方宏进有过错,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就应该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也是我和女儿唯一的住处啊!况且目前我将主要的精力都用在培养我女儿的身上,女儿马上面临着高考、上大学等人生重要转折,所需费用增加,我们现在还在上海租房子住,而我自己目前收入又不多,所以我想能尽快拿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用以供女儿读书和我们母女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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