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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是一种概念,用以解释个人和正*府之间的适当关系。其中心思想是,法律和正治秩序是非自然的,而是由人类所创造。人类所创造的社会契约和正治秩序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福祉。

        根据一些哲学家如卢梭,这种手段仅在其能够满足一般大众利益的范围内合法。对于许多社会契约论者则意味着,在法律或正治结构中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变。

        这个正治观念的要害有两个:

        一、认为社会公平决定于正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是否合理;
         二、在将正*府与个人之间对立起来的同时,抹杀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事实上,社会公平不决定于任何正治与法律制度,而决定于生产力进步的是否顺畅。
        因为,任何正治与法律制度,其实不过是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规定,而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的不是财富,而是是资源丰富。
        资源越丰富,资源的价值越低,作为在经济社会里的价值表现形态的财富就越缩水。当人类社会资源无限丰富了,人类所需要的价值趋于零,作为价值的表现形态的财富就会消失。
        在人类的原始社会里,没有财富。因为那时候资源是平均分配的。那时候有价值现象。因为生产率水平极低,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所需资源的价值就极高,必须尽全社会的所有能力去生产。
        也因为人类生存所需要的资源极为稀缺,不进行平均分配就会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无法生存。因为在不同部落的竞争环境下,成员减少的部落必然会被其他部落所淘汰。于是就不存在剩余资源被一部分人占有的现象,也就不存在财富现象。
        人类的生产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以后,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可以不需要全社会尽全力生产了。一些能力强的社会成员可以以家庭形式单独进行资源生产。于是一些家庭就会储藏一些剩余的生存所需资源,用于养活奴隶,扩大资源生产规模。出现一些家庭的资源占有量明显比别人多的现象,引起别人的羡慕与妒忌。于是财富现象产生了。人类也从此进入经济社会。
        奴隶应该在原始社会晚期就开始有了。不过奴隶社会应该是形成于家庭使用奴隶生产以后。因为开始的奴隶是作为全社会的生产工具,为全社会的资源生产服务,不存在社会成员内部的资源占有不公平现象,也就不存在财富现象。只有当一部分家庭开始使用奴隶从事资源生产,才会有社会成员之间资源占有明显不公平的现象产生,也才会出现财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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