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江西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正*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子阳)
听到贪人被抓,感觉不自主的笑了,感觉现在的社会这样走下去,对老百姓真的可以迎来不错利益,希望能再次深入的了解一下,民情,老百姓的苦,就会的到解决……
原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
2016年11月10日,江西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工商行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江西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檔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正*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拳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正*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64万余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 579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 625万余元,被告人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