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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2年,范某某的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94.33%股拳过程中,范某某请托程丹峰向江西省南昌市相关带领打招呼协议出售,未获同意;后又请求在挂牌出售时附加对己有利的条件,排除竞争,得到南昌市相关方面的支持,最终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地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股拳。为感谢程丹峰,范某某2010年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共计150万元,程丹峰予以收受;2012年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股份80万股(价值人民币377.6万元),由程丹峰妹夫吴某代持。2013年1月、2014年8月程丹峰先后获得分红41.6万元、38.4万元。2016年,江联公司以800.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程丹峰所持的股份。

2010年,上人某某认识了苏荣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人某某的请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带领打招呼,为上人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帮忙。为感谢程丹峰帮忙,上人某某在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程丹峰人民币220万;2013年送给程丹峰港币10万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0年6月,廖某某安排其司机取款200万元带到北京,放在其住宿的中国武警司令部招待所房间内,打电话请程丹峰在招待所楼上的湘鄂情饭店吃晚饭,饭后,廖某某从他车后备厢里将事先用两个编织袋装好的200万元人民币搬到程丹峰车上送给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将这笔钱存放在其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程丹峰将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其父亲程某的名字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交给其妻子分多次存入银行和用于家庭开支。

■ 解读

程丹峰为何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拳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北京星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一般受贿罪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本案中被告人程丹峰是时任江西省(委)带领苏荣的女婿,并且是以该身份实施的受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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