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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正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方面,具体措施包括以下8条: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正策性资金、正*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正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正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正策的审慎性参考。

——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荣誉。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当事人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备忘录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对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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