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奕自杀身亡的悲剧,固然不应该成为对吴某厚滥施刑罚的理由,但同时司法机关在相关责任厘清上也需更谨慎和周全,以避免可能的放纵犯罪。
日前,甘肃庆阳一名19岁姑娘李某奕从当地一高楼跳下身亡的事件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据媒体报道,李某奕曾就读于庆阳市第六中学,两年前其还在读高三时受到班主任吴某厚猥亵。当地检察机关对吴某厚不予起诉的决定随着事件的发酵,也招来公众质疑和不解。
此前,李某奕家属在网络上公布了其生前写给庆阳市人民法院的控诉状。在这份长达六页的自书控诉状里,李某奕详述了她先后两次被班主任吴某厚猥亵的经过。当然,仅凭其一面之词,司法机关不能就此判决吴某厚该获何罪。
问题是,当地检察机关认定吴某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已经被舆论质疑。在此,不妨先看看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吴某厚对李某奕有“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行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第二,无法认定李某奕患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诚然,认定某个行为的后果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司法机关具有裁量拳。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处理相差悬殊,如何选择适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恶劣”“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与《刑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保持平衡和协调确实存在较大争议。
不过,认定一个行为的情节轻重,不仅要看过程还要看结果。单纯的“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确情节不重,但如果这个行为所构成的后果很严重,那就该另当别论。
当然,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关键正在于李某奕患抑郁症及后来的自杀行为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当地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罗列在案的证据,仅载明“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界定”。显然,这样的“无法界定”与所做出的决定之间并不具有强关联性。
《刑诉法》第144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本案中并未进行任何的法医学鉴定。虽然抑郁症的发病机理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很多触发因素,但这些触发因素仍可以结合生活经历等进行排除或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