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世贤代艾莉支付的上述款项的性质而言,上述款项系品如和世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世贤支出该款项并非用于购买自身与品如共同使用的车辆及共同居住的房屋,且并未征得品如的同意,品如对此均不知情。
因世贤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对品如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品如主张艾莉返还购车款134588元、购房款1096973元及物业费12694.95元,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 关于艾莉向世贤借款的问题,艾莉与世贤均确认世贤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帐出借给艾莉2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艾莉向世贤出具的借条载明:“2015年3月18日艾莉借款2万元正”,艾莉认为该借条载明的2万元借款与其2014年1月16日向世贤所借的2万元借款是同一笔款项,2015年3月18日没有再次向世贤借款,只是补写2014年1月16日所借2万元款项的借条,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世贤为艾莉支出该4万元并未征得品如的同意,品如对此款项的支出均不知情,且艾莉与世贤对该4万元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品如主张艾莉返还款项,世贤表示同意,故品如要求艾莉返还该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❶ 工资、奖金;
❷ 生产、经营的收益;
❸ 知识产拳的收益;
❹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❺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拳
经办法人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拳”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❶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拳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