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遇春
《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九《姜晟·金光悌·祖之望·韩崶[fēng]》里面,韩崶传中有一起上访案件,今天来说说,让大家见识一下满清时期的单案处理情况。
这个案件是在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被平反的,此时,美国建国还不到50年(48年,美1776年建国),距今正好190年整。
前文既然谈到了“平反”,那么,这个案件原来一定是“冤假错案”,既然如此,就从案件的原(委)说起:
话说当初,清正*府治下的山西榆次县(市)有一县(市)民,此人名叫阎思虎。这个阎思虎,应该不是什么好人。阎思虎为非作歹时,强干了一位名叫赵二姑的妇人。案件发生后,赵二姑一方将阎思虎告人。
当时的榆次知县(市)是吕锡龄,他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取了阎思虎一方的贿赂。因此,这个知县(市)就逼迫赵二姑,让赵二姑承认这个案件不是强干案,而是“和干”。就是要人家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这个行为,说轻了,就是所谓的“伤风败俗”,説重了,也不过是“苟合”吧。知县(市)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和干的惩戒要远远低于强干,这样就可以为行贿的犯罪分子开脱。不过,这样做的结果,对受害方十分不利,一是受害方的冤屈无法申诉,二是受害者的名节难以保全。知县(市)在审讯过程中的逼迫,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赵二姑气愤不过,自杀身亡,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受害人自杀之后,她的亲属预估本地诉讼的情势不妙,就进行了“京控”。所谓的“京控”,就是今天的“进京上访”。具体“上访”的过程,史书没有详细描述。猜想,这次上访,没有围追堵截,没有残酷打压。上访的结果,就是“清廷”接了案子,而且,是派巡抚亲自提审。
巡抚在今天看来,应该算是省部级的人员了,有为从二品的,也有为正二品的。这个清廷派来的大员,亲自提审,也没有审出个所以然来,案件仍然以“和干”拟结。
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御史,也就是专管监察人员的梁中靖在得知此事后,草疏具奏,弹劾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瑕疵的一众人员。上疏后,案件被提解到刑部,经过刑部的详细审查,该案件的确是强干,而不是和干,并且清楚查明了两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贿、受贿、请托、传话、徇情枉法、放纵人犯、回护属吏等真实情状。最后的处理结果就是:
强干犯阎思虎被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