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川,永丰县(市)潭头乡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S4729号普通摩托车至六家桥-上固72公里200米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陈文,永丰县(市)沿陂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7S398号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李文相,永丰县(市)七都乡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肖才根,永丰县(市)坑田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6S327号普通摩托车至石境-镇岗280公里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爱平,永丰县(市)恩江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K5672号普通摩托车至迎宾大道交警队大园盘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人九苟,永丰县(市)坑田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9D857号普通摩托车至迎宾大道交警队大园盘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