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吉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吉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血水圣灵”邪教是国家明文予以取缔的邪教组.织,该组.织在江西省泰和县(市)、吉安县(市)、吉州区等地建立组.织,分别称为泰和片、吉安片。2017年两片合并统称为果木园片(或吉安片)。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申宝凤在同案人的组.织带领下,参与管理“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区的邪教成员发展和邪教宣扬、传播活动。被告人廖丽均在泰和宣扬、传播邪教外,还与被告人申宝凤共同组.织和帮助邪教成员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为邪教组.织管理各邪教教会上交的资金。
另外,被告人申宝凤还伙同被告人肖正根、王月秀、刘桂培、钟春兰租住于吉安县(市)敦厚镇,共同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员进行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并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龙全牙、邹丽莹、杨洪云、肖春香租住在吉州区禾埠新村,共同参与宣扬、传播“血水圣灵”邪教,为邪教组.织摆摊经营、敛取钱财。
被告人刘虹杏为“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泰和片区负责人,组.织被告人吴园珍、单建英、匡蓉等人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组.织被告人匡世镔参与和宣传“血水圣灵”邪教活动,发展培养邪教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谢五星参与邪教活动,同时还组.织邪教成员敛取钱财上交至邪教组.织。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书籍、笔记本、电脑、存储介质、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并从被告人手机中查获大量邪教宣传资料、信息。经吉安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数据、文章、图片、书刊、打印资料、音视频等相关物品,经鉴定全部为“血水圣灵”邪教宣传品。同时还发现“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果木园片发展了大量青少年成员,且许多在校中小学生成为发展对象,并在吉州区、抚州等地发展邪教成员。
经统计,果木园片区(吉安总片区)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间,就敛取邪教成员上交的资金463万余元,向“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上交资金3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宝凤、廖丽均、肖正根、王月秀、钟春兰、刘桂培、龙全牙、邹丽莹、杨洪云、肖春香、刘虹杏、匡蓉、吴园珍、谢五星、单建英、匡世镔等十六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确取缔的“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据此,法院根据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申宝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虹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钟春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五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单建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廖丽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正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邹丽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园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月秀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春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桂培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龙全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洪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匡世镔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匡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