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回去仔细的审阅梳理案卷,发现了一个不合理的小细节。在嫌疑人孙某在一份笔录中,他提到自己之前和被害人曾发生过性关系,再查看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她也承认两人之前确实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但自己是被强干的。
“既然被强干为什么李某当时不报警?为什么这次嫌疑人可以轻松地经受害人允许进入她的房间?”此事有蹊跷!
带着这样的疑问,第二天,我们再次传唤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重点围绕之前发生的那次性关系。
在我们的反复追问之下,嫌疑人改口了,“我和她其实是情人关系,之前就约好要去她家玩玩,本以为她老公没那么快回来,没料到真的被撞见了,李某为了保全自己的家庭和名声就告我猥亵。”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地下鸳鸯?
听了孙某的辩解,之前的疑问貌似有了合理的答案,那就是两人是一对“地下鸳鸯”,不小心被女方老公撞见,女的为了促全自己的名声和家庭、男的为了保护自己的老婆淑敏,一个指控猥亵,另一个则“认罪伏法”。
然而,法律是理性和严肃的,作为办案的检察人,我们不能轻易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害怕被判刑而改口狡辩的合理怀疑。我想,这只能找被害人本人来核实了。
于是,我们多次联系被害人李某,但电话均无法接通,被害人可能在案发后压力很大,拒绝与外界的接触。最后,我们通过办案民警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被害人李某,安排她来检察机关做笔录。
不让“错爱”再陷囹圄
或许是第一次来检察机关,李某显得非常紧张,手不停地抖动,跟她说话她也不怎么吭声。我给她倒了一杯水,和她拉了几句家常,慢慢地舒缓了她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