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钱并出具借条,这笔钱款是否算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北京青年报11月4日消息,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借款的案件,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女方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0万的借条,后双方离婚,女方起诉男方偿还债务100万元及利息。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归还女方33万元。
审理此案的张博法人表示,此类案件要从借款来源、出具借条一方本意、借条所载金额是否给付三方面判断。法人通过证据认定,男方出具的借条表达了男方认同钱款属女方个人财产的意思,因此判定债务成立,但由于证据显示女方只出借了33万,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审判信息网
向妻子借钱 男方被判还债
原告女方起诉称,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个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离婚,现还款期限已过,男方至今仍未偿还此笔借款。故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庭审期间,被告男方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在此期间,女方共向男方给付33万元,女方还以不出具借条就不给钱为由,要求男方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当时男方急需用钱,且考虑二人毕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财产都是共有的,才给女方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100万元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男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而且赡养老人应属于家庭事务,女方也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男方从自己的妻子处拿钱是理所当然,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向男方交付了100万元。但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向自己给付33万元款项,结合男方出具的借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3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3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