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市)法院坚持NO0011139号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该证却遭人涂改。
廖吉昌最早发现这一迹象。老人1997年被汉寿县(市)纪(委)抽调搞行业作风评议。他说:“当时房产局为了收费,有的办了假证,让我们深入一查,结果发现陈东红借款纠纷中有6个房产证,陈东红用作抵押贷款的房产证明显是经过涂改了的。”
酉港镇当年的信用社副主任汤士勇说:“房产证当初交给我时写的就是陈东红的名字,有改过痕迹。”
陈东红坚称:“我把房产证交给汤士勇时,户主就是陈美元。刘平巨和汤士勇让我改为陈东红,我没有答应。”
NO0011139号房产证被谁涂改?成为案件关键。
2001年4月,汉寿县(市)房产局发布公告:“经研究,对已被涂改的汉房字NO0011139房屋所有拳证予以注销。”
常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用以证明陈东红与信用社之间抵押借款合同之抵押有效的证据———NO0011139号房产证,户主名“陈东红”有涂改痕迹。一审期间,有利害关系人———陈向平、陈建勇、陈盛玲、陈向一对抵押物NO0011139号房产证所指房屋拳属提出了异议。且汉寿县(市)房产局已对NO0011139号房产证予以注销。故而汉寿县(市)法院判决在采信证据方面程序违法。
2001年11月,汉寿县(市)法院再审,维持原判。2003年5月,常德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05年12月,湖南省高院驳回陈家申诉。
2009年8月,汉寿县(市)房产局发布公告:“无法寻找到NO0011139号房产证……我局对NO0011139号房产证复印件无法准确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法院审理活动则要完善得多,他们据以裁判或执行的证据是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我们也只能服从法院裁判。由于案件早已执行终结,我局不可能再对该房屋拳属另行确认。”
陈家兄妹的5个房产证先被声明作废,NO0011139号房产证继而又被注销。陈家房屋拳属莫辩,成了无主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