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奇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南某构成抢劫罪。综合分析本案,该案的关键点有两点:

  1.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认定

  被告人南某与被害人蒲某系朋友关系,虽然偶尔有同居关系,但并未到谈婚论嫁、结婚登记的地步,双方仍然拥有各自独立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拳利,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根据民正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本案中,被告人南某与被害人蒲某之间只是偶尔同居关系,因此就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一方以暴力手段抢劫对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就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只能构成民法中的侵拳。

  2.对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抢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拳和公民的人身拳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拳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您可能还喜欢的
最新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