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某山村景区游玩时,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死者家属向景区索赔60余万元。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家属索赔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过判罚景区承担5%的责任,判罚的原因是景区的医务室当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岗。
问题一
吴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任的能力,为什么景区还要做一定的补偿呢?
【律师解答】
景区应该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吴某坠落与景区无关,不过由于抢救的时候,景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延误了吴某的救治时间,因此景区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
如果当时景区的医疗设施齐全,没有延缓治疗,那么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是的,如果景区的医疗设施是齐备的,医务人员是在岗的,在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景区就无需为吴某的死负责任。
问题三
如果这个杨梅上有农药残留,偷摘杨梅者,误食引发身体不适,那么园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