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
孙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李艳是自杀,其自杀行为的发生,并非因孙涛对其实施了侵拳行为;在张强回家后至警察到达前,孙涛一直处于被张强控制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李艳为摆平事态一直在向孙涛和孙涛哥哥索要钱财,孙涛无从知晓李艳会跳楼自杀;
而李艳实施自杀行为时,并未和孙涛在一起,此时警察已经来到,李艳向丈夫交代了照顾好孩子的事后才跳楼自杀,孙涛也无从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因此李艳自杀身亡的后果,并非因孙涛与李艳之间存在欲通干的先前行为,而孙涛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阻止而导致,因此本案无法认定孙涛对李艳的自杀身亡后果存在侵拳行为。
李艳的自杀身亡,也与李艳和孙涛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具有必然的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李艳到底为何会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是张强所称的因干情败露,还是孙涛所称的因敲诈勒索10万元钱财的罪行败露,均属李艳自己的主观意识,在李艳生前并无陈述,而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不足以认定李艳产生轻生自杀意识的原因是因干情败露所致。因此李艳自杀身亡,与孙涛的行为无关,应由死者李艳自己对自己的自杀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李艳家属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