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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科学合理

  多地“醉驾”不起诉标准出台专家认为

  □本报记者蔡长春张晨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

  “醉驾”入刑标准为何调整?更多“醉驾”不受刑罚,是与时俱进还是会让“醉驾”横行?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多地出台“醉驾”不起诉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正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正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正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正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正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正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寇建坤告诉记者,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正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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