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
王殿学说,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各地标准不一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对记者说。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万毅认为,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王殿学说,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执行法律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当前很多省份都有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些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不同规定,这些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属于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对此表示认同:“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