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妈称,自己上班期间一直遵章守纪,尽心尽职地为供职单位效力,遇到紧急状况总是加班进行筹备,这些公司上下都有目共睹,但公司却没有原因地辞退了她,还拖欠了她部分工资。她不能接受公司这样对待自己,遂于2014年3月14日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奈之下,王大妈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
付所欠工资、无原因突然辞退员工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50682.50元。
争议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王大妈与其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争议纠纷;且公司雇用王大妈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退休,且已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因此,该公司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妈在该公司工作时已在其他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故王大妈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的补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王大妈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报酬,遂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大妈之前欠发的工资316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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