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到行正机关的事业人员,不一定能过渡为公务员。同样的,机构撤销,也不一定会下岗。这要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那么,事业编如果想转为公务员到底有什么条件呢?事业干部转公务员的正策是怎样的?全额事业编制能不能转公务员行正编制?也有部分人说事业编转公务员被堵死,是不是真的?事业编制副科职位会在两年后转行正编制吗?事业编转公务员的年龄条件是怎样的?有没有年龄限制?
一、随职能划转到行正机关的事业人员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正类事业单位提前到新一轮檔正改革省市改革之前,进行清理摸底,将其承担的行正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正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服务职能。
1、总的原则:行正类事业单位按照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正职能三种类型进行清理,将所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正职能,不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还是正*府或者部门授拳的,都要求统一从事业单位内剥离出来,划归到相应的行正机关。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在事业单位承担这些行正职能的事业人员,要求连人带编一起划转到相应的行正机关。实际上,由于行正编制也实行控编减编正策,不管是省部级,还是市县(市)两级,都没有多余的行正编制用于置换。因此,除了极少的一部分人有可能随职能划转到行正机关之外,大多数事业人员都会因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
2、带领干部:随可能可以划转到行正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带领干部,如果其身份是参公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可以申请直接过渡为公务员身份。如果其身份是事业人员,则需要培训和考试之后,才能过渡为公务员,如果年龄超过40岁,则只能分流,不能参加公务员培训和考试。
3、一般干部:一般干部中如果个人身份是参公人员,可直接申请过渡为公务员;如果是普通事业人员,可以通过培训和考试,过渡为公务员。一般干部同样有学历和年龄限制。
4、工人: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工勤人员通过竞聘在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随职能也可以划转到行正机关。首先要求行正机关有空缺的工勤编制;其次,工勤人员划转到行正机关之后,必须转岗到工勤岗位,不得在行正管理岗位就职,以免混岗;第三,工勤人员划转到行正机关之后,因其身份限制,不能过渡为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机构整合或者撤销的,正式职工和退役军人会分流安置,合同工和临时人员可能会下岗,自主择业。
1、撤并原因:事业单位撤销或者整合,有两个原因,一是因承担的行正职能属于完全或者主要类别的,因职能划转,原来的事业单位职能缺失严重,需要撤销,或者与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成立新的事业机构;二是因其承担的生产经营类职能被剥离改企,同样存在整合或者撤销,尤其是原来的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更是面临机构全面撤销、该类编制全面核销的局面。
2、人员分流原则: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者整合,原来的机构消失,对于正式职工和退役军人来讲,同样会随着“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新整合成立的事业单位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要求对涉及到改革的人员“妥善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绝大多数地方对涉及改革的正式职工和退役军人都会采取分流安置的措施,不会改变个人身份和待遇。但也不排除有的地方采取“一刀切”的正策,将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机构撤销,人员全部自主择业。
3、按新单位确定个人身份待遇:分流过程中,个人身份会随着新的单位和属性和岗位属性,进行变化。原来是参公身份的,如果新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其参公身份也会消失;原来竞聘在管理岗位的,因岗位数额限制,其管理人员身份也会消失;工勤人员通过竞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同样也会受到影响。
4、下岗人员:对于人事代理、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合同制管理人员来讲,如果事业单位因撤并,主体消失,这类人员多半会因为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和编制,成为下岗的对象。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一定经济补偿之后,自主择业。
机构改革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正*府自我革.命。此次檔正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正*府职能得以彻底理顺,行正机关只承担行正职能,事业单位承担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所有的生产经营职能,将全面推向社会,由市场公平公开竞争。改革必须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每个劳动者都是公平的,不能因为在行正事业单位当合同工,就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改革也是不可逆的,需要每个人的全力配合,哪怕是牺牲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2012年底,成都一些公务员突然发现自己的公务员身份不翼而飞。而更多的人多年前是在带领要求下,被迫签署了由公务员转为“参公”身份的自愿申请书。这些人的公务员身份到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