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藏身格式合同欺瞒消费者
工商部门披露15条隐秘“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藏身格式合同欺瞒消费者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拳利”“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拳利”“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上述这类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然而,殊不知这些消费者早已司空见惯的条款事实上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拳益的“霸王条款”。近日,新疆工商部门公布了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和公用事业领域中的15条隐秘“霸王条款”。专家提醒消费者,如遇到这些条款,可向工商或其他行正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装修保证金”“续保押金”
原是“霸王条款”
刚刚购买了乌鲁木齐某小区住房的李嘉杨准备装修新房。装修前,物业公司向他收取装修保证金,这令他不解又无奈。
“动工前,物业公司收取了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李嘉杨告诉记者,交保证金前他也曾质疑其合法性,“物业公司给我回复这是规定,而我却没查到物业公司所说的规定”。
为了快点装修,李嘉杨不得不向物业公司缴纳保证金,“邻居们都有困惑,但又不得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