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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孝义市法院重审再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宋桂青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宋桂青仍不服,再次上诉。2016年5月,吕梁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宋桂青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获山西高院指令再审

裁判文书显示,孝义市法院重审时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是指无身份证制作拳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本案中,宋桂青持有的伪造身份证是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采取正、反两面照相的方式,用相纸打印,裁剪至真实身份证类似的尺寸大小,并粘贴而成,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上访登记,其行为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

吕梁中院终审裁定也认为,宋桂青作为无制作拳的自然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宋桂青不服终审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没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实的,她只是拿它当复印件使用。

刘金滨认为,被指伪造的身份证尺寸与二代身份证原件不一致,不能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与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也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假身份证。

刘金滨还认为,宋所持有的身份证均系自己或亲属的,皆已获得授拳,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2018年1月16日,刘金滨拿到到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指令再审决定书,决定书称,宋桂青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指令吕梁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普法小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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