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财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进财,曾用名张进才,男,1950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市)。因涉嫌犯行贿罪,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经郏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6年8月27日、2017年8月1日经郏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由郏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进财为了同先后担任中*共泌阳市.(委)带领、鹤壁市人民正*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河南省公安厅巡视员的王德周联络感情、搞好关系,方便遇事找王德周帮忙,分15次送给王德周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在办理特殊车牌照、索要债务和朋友亲戚的人事调整等方面寻求王德周的帮助。
另查明,张进财涉嫌行贿犯罪案件线索系河南省纪(委)移交。2016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郏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当日,郏县(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进财涉嫌行贿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张进财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河南省郏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进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50万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正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张进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017年12月8日,河南省郏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进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