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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正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正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拳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拳激励正策。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正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5.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正*府采购。

6.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7.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正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继续在中西部、东北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正策和优惠措施。

10.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11.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2.台资银行可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13.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具体执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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