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建设方也就是市正工程的建设部门,施工方也就是具体工程的承建方,就要对这个损失承担相关的责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正工程行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广田介绍。

您可能还喜欢的
最新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