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志祯称当时二人决定组成家庭,而在办理结婚证时,甘小娟以“担心影响不好”为由,称全部手续可以自己搞定。在没有前往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兰志祯称甘小娟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他还看到过结婚证原件。
兰志祯称,当时甘小娟在罗湖区(委)统战部担任带领,已经有十多年的社会基础,因此整个家庭生活事务全部由甘一个人负责。基于夫妻之间的信任及对甘个人关系的相信,故对其所言及结婚证未产生过任何怀疑,兰的工资、奖金、家中的一切证件资料及贵重物品都由甘保管使用。
2002年至2008年期间,甘小娟分三次借给兰志祯的儿子兰某2000元、7400元及20万元,用于购物及业务之用。而这三笔借款,也为日后的家庭矛盾埋下隐患。兰某称,因为当时家里所有的财物全部由继母甘小娟掌管,这三笔费用其实是父亲兰志祯给自己的,不存在借贷关系。
2012年,甘小娟要求兰某还款遭拒,甘小娟随后向罗湖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兰某偿还共计209400元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中,甘小娟出示了相关的汇款凭证,而兰某则主张父亲兰志祯与甘小娟是夫妻关系,兰某与甘小娟是继子和继母的关系。而法院查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显示,甘小娟与兰某以及兰志祯,都是“其他亲属关系”。最终,罗湖法院及深圳中院均判决甘小娟胜诉。
此时,兰志祯才发现,自己与甘小娟并非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而他平时的收入等财物全部被甘支配,已经成为一笔扯不清楚的账。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兰志祯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其籍贯吉林白山,身份证末四位为0617。甘小娟籍贯广东五华,身份证末四位为1925。但兰志祯后来发现,原来甘通过私人途径,在广东省海丰县(市)小漠边防派出所以“甘晓娟”(身份证末四位为3623)和“兰志祯”(身份证末四位为3650)的名字办理了一份户籍档案。这份户口本原件信息显示,户主为兰志祯(身份证末四位为3650),妻子甘晓娟(身份证末四位为3623),儿子兰振霆,甘振某,甘振华。五人籍贯均是广东海丰,2004年1月从汕尾迁入。
“这个甘晓娟,实际就是甘小娟,我的名字没变。我儿子兰某成了兰振霆,他儿子张振某成了甘振某”。兰志祯还出示了一张一代身份证复印件,“甘晓娟”(身份证末四位为3623)的照片与甘小娟(身份证末四位为1925)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