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养老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乃是西方现代化的产物。现代化给老人带来两个延续至今、但相互矛盾的深远影响:既因经济富裕和科技进步而使人均寿命的延长,同时却又使老人失去了原先所享有的普遍尊敬。在农业文明时代,年龄和经验都极具价值,那不仅是长寿,还象征着智慧,因而许多社会中老人都很受尊敬,英语中的“参议员”(senator)一词,在拉丁语中的最初含义便是“老人”。只有在游牧或商业社会中才会有“贱老贵壮”的习俗——现代工业社会也是,由于技术和知识的更新加速,年轻人往往能更快适应变化并掌握新知识,而老人的知识往往很快过时,其经验对于新问题也并无用处,精力上更意味着能量消耗殆尽,其结果往往是造成了一种老人的全面无力感。资历、年龄不再受人尊敬,而成了无能、无用的标志,养老也逐渐成为正*府在管理全国人力资源时所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且基本上是一种“非生产性资源”,因而很多关于老年人的公共对策常常也变成“如何发挥老人的价值和积极性,使他们重新成为社会有用资源”的讨论。
和中国传统上的做法不同,西方的养老制度不是内嵌于亲属关系,而是基于社区关系的。像英格兰,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济贫、养老都是教会、庄园的事,而非亲属,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孕育出了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基于英国的那种个人主义传统的,即认定每个人对教会而言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一个人对父母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拳利,但也没有特殊的赡养义务。这一点正是养老事业在中国发展时所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中国文化中父母和子女彼此都很难将对方视为没什么拳利义务的对等个人。
欧洲最早的社会养老事业,几乎都是修道院在做,世界上第一家公共养老院则出现在1740年的奥地利。在随后的一个半世纪里,中欧的奥地利与德国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逐步完善了各项社会救济和保障体系,而富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美等国后来才跟进。与现在人们可能设想的不同,当时人未必欢迎养老金制度——在美国,养老保险自1889年一开始就成为产生愤怒的土壤,因为工人觉得自己提早为养老交税,但可能在变老之前自己就已死了。养老也不是一项孤立推行的制度,在各国它往往都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推进而逐步完善的。以战后日本为例,儿童福利法(1947)、残疾人福利法(1949)、最低生活保障法(1950)、国民健康保险法(1958)、国民养老金法(1959)、全民养老金体制(1961)、老人福利法(1963)、母子福利法(1964)是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接二连三推出的,目的是从整体上预防社会贫困化,并救助各个弱势群体。
顺着这样的历史和逻辑来看,就不难理解中国的养老事业所面临的挑战了:它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在现代结构性转型中的一环,与其说它是中国传统养老文化的延续,倒不如坦率地承认它是全新的挑战。正如中国的许多其他现代转型问题一样,这里的棘手之处在于:既要顾及到中国文化心理,又要勇于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