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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1999年,吴有恒和蒋兰萍为了成立私有性质的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承包工程业务,3次共同向蒋艳萍和原湖南省计划萎员会副主任陈作贵(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16万余元。另外,吴有恒还单独向原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主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5万元,向蒋艳萍行贿港币3万元。其间,蒋艳萍、陈作贵、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有恒、蒋兰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蒋艳萍在汉寿关押期间,蒋艳萍的母亲先后3次向汉寿县(市)看守所副所长万江行贿1万元,已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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