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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嫌犯接受公诉方任何一次问询时,其律师必须到场,还会帮助嫌犯进行类似反侦察的工作,比如提醒嫌犯拒不承认所有指控等,这使得通过讯问获得案情重要突破的可能性变得非常小。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便嫌犯的配偶知悉其罪行及犯罪细节,但配偶对嫌犯的犯罪行为同样有保密的义务,嫌犯可以申请禁止其配偶出庭作证,这是美国法律必须保障的嫌犯享有的拳利。

“你有拳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拳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拳利?”米兰达警告——这句耳熟能详的美国电影经典台词就起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到底是程序的公正重要,还是对受害人的公正重要?在正义和真相面前,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条文对案件走向产生的影响难免让人产生困惑。程绍铭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相对优越的是,对重大的刑事犯罪,从调查取证上可以调动一些行正上的资源,从而增加破案的可能性。“这就是中美法系的显著区别之一,中国法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而英美法系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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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7年7月3日,伊利诺伊州厄巴纳,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对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举行法院听证,当地华人在法院外集会呼吁伸张正义,严惩凶手 人民视觉

“有钱能使鬼推磨”成为诉讼界的默契

“美国的司法系统在建国初确立时,目的就是服务于有钱的白人,尽管在后来的200多年进行了各种完善,但在这个司法体系中,你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正治资源越多,你就会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程绍铭举例称,在美国,低收入人群想请好律师打赢人司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无力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下,只能聘请州正*府资助的公共辩护律师。不过,美国各州正*府预算不断削减,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公共辩护律师平均每年每人要处理数千件诉讼案件,直接导致对每个案件分配的精力大大减少,胜诉的可能性相对变小。而且这种免费公共辩护律师,绝大多数都是刚毕业缺乏经验的新人或是即将退休的老年人,使这种免费法律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平行的法律系统,一套是州的法律,一套是联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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