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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华以原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任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其协议;其《离婚协议》前的《夫妻协议》并不是后协议的前提,亦不是对后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法院认为,在庭审中,任华称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被王燕欺骗签写的,但该主张与其和王燕间签订的三份协议相矛盾,《夫妻协议》中“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系对已完成事件的陈述,显然不是表达一个月后的《离婚协议》系其所指的假离婚。

  另外,2016年8月2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亦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更印证了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起亚K3轿车,因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进行分割,现任华请求分割该财产,法院应予支持。兼顾对妇女儿童合法拳益的保护,该轿车仍归王燕所有,但王燕须向任华支付财产分割费4.5万元。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照《民法总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经适房、起亚K3轿车归王燕所有;王燕向任华支付4.5万元的财产分割款。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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