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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强干事实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新功通过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张某某、张某(甲)(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干饮。张某某、张某(甲)等人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在校学生被害人张某(乙)(时年9岁)、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丙)、杜某某(均时年13岁)、孙某某(时年15岁)以及被害人万某某(时年13岁)、刘某某(时年15岁)等人带上李新功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李新功驾车搭载上述被害人至河南省永城市日月湖路东北侧、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侧南环路中段、永城市实验高中北侧东环路的偏僻处以及永城市“某某大酒店”等地,在轿车后排座或酒店房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上述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张某(乙)、李某某、万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裸照或视频观看。后李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辍学,李某某患心因性精神障碍,王某某患癔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新功犯罪时驾驶的雪佛兰牌轿车、在轿车后侧座位坐垫上检出的被害人张某(乙)的DNA分型、在后排座左侧靠垫与靠背夹缝内提取的检出被害人李某某DNA分型的卫生纸团、在后排座位下地板上提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牛仔裤上的黄色金属扣子、在轿车内提取的人与体润滑剂、照相机、卫生纸、湿巾等、在李新功的办公室内提取的台式电脑、硬盘、避孕套、避孕药等、从李新功身上提取的手机、避孕套等及被害人王某某被强干时所穿的裤子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谢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丙)、杜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DNA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从李新功办公室电脑及硬盘中提取的部分被害人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备忘录和另案处理的张某某、张某(甲)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猥亵儿童事实

  2012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新功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搭载在校学生杨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及其朋友刘某某至河南省永城市永宿路至日月湖北侧施工工地路南土丘平台,在轿车后排座位对杨某某进行猥亵。同年5月,杨某某辍学。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和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亦供认。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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