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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被告人李新功强干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强干不满14周岁的幼苗8人12次,还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苗1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功干饮不满十四周岁的幼苗,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干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苗的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新功指使未成年人为其寻找犯罪对象,强干、干饮幼苗多人,情节恶劣并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还猥亵幼苗,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除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外,其余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新功以强干罪判处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超

  审 判 员 赵晋江

  代理审判员 耿 磊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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