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习的大四学生李俊杰,在收到同居女友朱某要他回家的微信后,赶回家中。原来,朱某被其前男友持刀威胁。随后李俊杰和朱某前男友发生冲突,李俊杰面部和颈部被连砍数刀,最深一刀长达18厘米,深达椎管,最终不治身亡。
朱某前男友随后被石家庄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案件的见证人朱某,开庭前,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一直希望朱某出庭作证,但后者始终选择了回避李小国,不愿出庭。朱某表示:出这件事,我爸妈肯定也是优先保护我的,所以我没有及时站出来给你们一个真相,原谅我他虽然只跟我在一起十天,不过这十天我俩很幸福。他走的时候是爱我的,这样的男人我记心里一辈子“。
这个案件不由的让我们想到了“江歌案”,一个在异国他乡,所要遵循的法律不同。而该案发生在我们身边,那朱某真的可以不出庭吗?对案件的审理有什么影响?
新闻中所涉案件为刑事公诉案件,那么案件中的知情人朱某是否应出庭作证,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