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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条文可以得出证人出庭的三个前提条件: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B、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C、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也就是说,本新闻中的朱某如果其证言并非该案中对定罪量刑情节有重大影响的,法院认为不必出庭作证的,朱某可以不出庭作证。

  如果受害人家属认为朱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侦询调查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内容有异议必须出庭作证,那么应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阐明有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由法院裁定朱某是否必须出庭。

  如果法院认定朱某必须出庭质证,那么根据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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